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區別是什麼?
在生活中,當人們聽到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時,人們通常會覺得這是一樣的概念。至於它們的法律關係就更加的不清楚了,有的用人單位甚至也不知道。那麼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勞務關係之間的區別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勞務關係之間的區別
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是二種普遍存在的勞動僱工關係,二者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卻迥然不同,在現實當中,容易將它們相混淆,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必須注意加以區別。
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它有如下特點:
1、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勞務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勞務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所發生的關係。
4、要素包括:
A、勞務關係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夥、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B、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
C、客體。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二、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務法律關係的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不對等關係,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關係,是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付報酬的穩定關係;勞動關係是按照《民法典》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係,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另一方無權作出額外要求。
2、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是平等民事主體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
3、客體不同。勞動關係的客體是勞動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勞務關係的客體比較廣泛,既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第四、兩者關係的穩定性不同。事實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關係較為穩定、長久,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結合的關係,而勞務關係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潔或者延時清結的關係。
三、它與事實勞動關係主要有以下區別:
1、從合同的主體上看。事實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2、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事實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3、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事實勞動關係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規律性。勞務關係多為一次性的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4、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事實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
5、關係的穩定上。事實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較為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性的生產要素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結的關係。的是一種持續性的生產要素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結的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在生活中,有一些用人單位對於三者的概念以及法律關係混淆不清,有的甚至造成了企業勞動法律風險的問題。所以正確的區分三者的關係是非常必要的,三者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並且每種關係擁有自己的適用範圍。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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