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係去哪裏,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有哪些?
確認勞動關係的方式有很多種,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我們在工作生活中不用和對方簽訂勞動勞務協議,因為也有很多情況下是無法證明相關勞動關係的,而且有勞動勞務協議合同的話處理這些事情會方便很多,那如果在生活中遇到這種情況的話,我們要確認勞動關係去哪裏呢?
一、確認勞動關係去哪裏?
沒有簽訂相關協議的話可以到企業事業單位中進行簽訂。
二、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有哪些:
勞動關係,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此處可以與上面部分聯繫起來。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工作生活中勞動勞務關係是非常重要的,在建立勞動勞務關係的時候我們就需要簽訂相關的勞動勞務協議,協議合同能夠很好的證明我們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勞動勞務關係,出現問題的話也能夠很好的進行解決,所以我們一定要重視勞動勞務關係協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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