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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與聯繫是什麼?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與聯繫是什麼?

我們在生活中總是能聽到某某與某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或者雙方存在的是勞務關係這樣的説法。有人會覺得只是一字之差,在實質上二者並沒有什麼不同,都是勞動者為單位工作,然後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支付相應的報酬。但事實並非如此,下面就看小編為大家講解是什麼。

一、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是勞務市場上最常見的法律關係。它們的聯繫是: 兩種關係中,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書面或口頭約定享有和履行。

(二)區別

1.從主體上看勞動關係主體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主體具有特定性。用人單位可以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或個體經濟組織。勞動者是指在法定的勞動年齡範圍內(一般16~ 60 週歲之間),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受勞動法律法規的限制。在勞務關係中,其主體具有不特定性。勞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勞務方的資格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限制,如退休人員、兼職人員等都可以成為勞務關係的一方。而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2. 從當事人之間的地位看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前,勞動者與用入單位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一旦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就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安排。勞動者處於被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而無論是在建立勞務關係之前或之後,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關係,勞務方只是按約定向用工方提供勞務,用工方也只是按約定向勞務方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

3.從勞動內容上看在勞動關係中,用工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勞動內容隨時進行調整。在勞務關係中,用工方一般要求勞務方提供的勞動的內容是固定的,如果勞動內容發生變化,而在勞動關係方的權利和義務要重新約定。因此,在勞務關係中,勞務方提供的是勞動成果,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實施一定的勞動行為。

4.從法律適用上看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違反< 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調整。而勞務關係是依據民事法律規範產生的,受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

5.從處理爭議程序上看勞動關係爭議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但未經勞動仲裁的案件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勞務糾紛時,當事人不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一般通過協商解訣,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從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看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除了應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外,還有其他法定義務,如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等;在勞務關係中,用工方除支付報酬外,只需履行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接受管理;勞務關係中,勞務者不用遵守用工方規章制度,也不受用工方的管理。在勞動關係中,勞動過程中的風險一般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在勞務關係中,如果勞務者受到意外傷害,則要看雙方是怎樣約定的,一般是依照民事法律規範來解訣。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必須執行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規定; 而在勞務關係中,不必遵守上述規定,雙方可以根據工作任務和時間要求自行約定。

綜上所述,雖然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但是二者的區別體現在各個方面,比如在法律適用糾紛處理方面以及工資待遇方面等。小編相信大家只要閲讀上文就能充分了解了,如果還有什麼疑問,可以隨時在線諮詢本站網站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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