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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有什麼區別?

最高法院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有什麼區別?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雖然只一字之差,然而在法律意義上兩者卻截然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更加清晰,而勞務關係卻不然,若混淆兩者之間的本質區別,將會使勞動者處於不利的被動方。弄清最高法院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就顯得尤為重要。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分條列舉。

一、主體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二、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也就是説,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説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係相近的勞務關係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或者説是經濟關係。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而是一種相對於勞動關係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係。

三、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係則適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勞動關係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係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在深刻了解二者的異同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勞務關係往往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點。作為用人單位,要想減輕責任,規避風險,除了簽訂勞務合同外,還應當注意以上特點。如想更深入的瞭解二者的不同,365在線律師將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