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勞動關係和承包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國工作體系內,有三種關係。分別是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和承包關係,這三種關係都是我國勞動者和發放勞動工資方的關係。三者之間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的地方。那麼,勞務關係、勞動關係和承包關係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勞務關係、勞動關係和承包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一、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係。
勞務關係是當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關係而發生的民事關係。
勞動關係是僅與勞動過程相聯繫的,表現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使用權。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勞動力的支配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因此,勞動關係中風險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特定化為持續的定期的工資支付。
與勞動關係相比,勞務關係中當事人處於平等的地位,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交付約定的勞動成果而非勞動行為,另一方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對價。基於上述的區別,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遵循“保護勞動者原則”,而勞務關係受民法調整,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原則”。
二、承包關係
承包關係在法律上沒有確切的定義,在企業範圍內的承包關係作為一種責任制形式,並不是一種獨立的社會關係,可以從屬於勞動關係,也可以從屬於民事關係。 從屬於勞動關係的承包關係,由勞動合同規定工資報酬、集體福利、工作時間以及勞動紀律等內容。
承包合同則只對勞動合同未規定的定額指標、獎金分配等內容進行規定。
承包關係並未改變勞動關係的特性,只是將定額管理與物質獎勵制度結合運用,以完成定額程度作為計獎的依據,這種承包關係人應有勞動法進行調整。
從屬於民事關係的承包關係,勞動關係已經虛化,工資關係成為檔案關係,勞動者被賦予經營者的資格。勞動關係時機已經轉化為勞務關係,成為民事關係,應當由民法調整。因此承包關係中的承包者具有兩種身份,既是經營者又是勞動者,這種主體以不同身份實行的不同的行為應分別歸入勞動法和《民法典》(2021.1.1生效)去調整。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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