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存在形式有哪些,勞務關係如何區分?
通常情況下,當我們進入用人單位入職之後,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都會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建立一定的勞動關係。但是在實際中,勞動關係的建立不止一種,還有其它的形式,相信大家瞭解的並不全面,下面小編將具體的勞動關係的存在形式,一一介紹給大家。請繼續往下閲讀了解。
一、勞動關係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二、如何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僱主與僱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
區分:
(一)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二)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三)關係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四)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在實際工作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只是眾多勞動關係的存在形式的一種,其中還包括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等等。另外,小編在此建議大家,在入職之後,為了更好的保證自身的權益,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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