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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樣的?

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樣的?

在日常生活中常會聽到有人談起勞動關係、僱傭關係、勞務關係,但是對於這三種關係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而且在使用的時候,不少人還會將這三種關係混為一談,其實這三者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那麼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樣的?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

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它有如下特點:

(1)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勞務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勞務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所發生的關係。

(4)它的要素包括:

A、勞務關係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夥、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B、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

C、客體。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1、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務法律關係的區別:

第一,主體不同。勞動關係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不對等關係,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關係,是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付報酬的穩定關係;勞動關係是按照《民法典》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係,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另一方無權作出額外要求。

第二,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是平等民事主體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的規定,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 .

第三,客體不同。勞動關係的客體是勞動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勞務關係的客體比較廣泛,既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第四、兩者關係的穩定性不同。事實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關係較為穩定、長久,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結合的關係,而勞務關係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潔或者延時清結的關係。

2、它與事實勞動關係主要有以下區別:

(1)從合同的主體上看。事實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2)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事實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3)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事實勞動關係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規律性。勞務關係多為一次性的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4)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事實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

(5)關係的穩定上。事實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較為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性的生產要素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結的關係。

但是勞動關係、僱傭關係、勞務關係有着它們獨特的地方。一般來説勞動關係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説是一種更為穩定的關係,而對於勞務關係來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沒有什麼直接的隸屬關係了。

標籤:勞動 勞務 僱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