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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僱傭關係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僱傭關係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僱傭關係、勞務關係是我們在就職時經常會説起和遇到的詞,他們在表面上看似是一個意思,但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卻存在着很大的區別,三者可以各自代表一種就業方式,合規的或不合規的。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中規定的關係種類,還很有可能影響到您就職後的福利等問題。今天,本站就來給您講講勞動關係僱傭關係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一、勞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它有如下特點:

1、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勞務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勞務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所發生的關係。

二、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法律上的區別

1、從合同的主體上看。事實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2、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事實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3、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事實勞動關係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規律性。勞務關係多為一次性的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4、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事實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

5、關係的穩定上。事實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較為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性的生產要素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結的關係。

三、勞動關係僱傭關係的區別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是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兩種社會關係,兩者之間既有相通之處,也有各自特點。

1、關係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並且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勞動者有嚴格的限制,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不能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勞動者為16週歲以下或女性超過55週歲,男性超過60週歲的勞動者,也不構成勞動關係。而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

2、關係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係,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

3、關係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法屬於社會法範疇,所維護的“勞動利益”是一種社會利益。因此,在勞動法上,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用人單位承擔較多義務,享有較少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在保障最低標準之上與勞動者協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僱傭關係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其對僱傭關係的規定比較寬泛籠統,主要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對僱傭關係主體幾乎沒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4、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勞動關係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而僱傭關係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採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併非訴訟的前置程序。

5、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後,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在僱傭關係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首先您要了解什麼是勞務關係,勞務關係是這三種關係中最簡單也是最基礎的關係,它甚至不需要訂立什麼書面的合同就能成立,是一種單純的關係。在勞務關係的基礎上,小編為您解釋了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您在與用人單位簽署合同時,一定要區分好這三個詞語的概念,仔細閲讀合同,不要給今後的工作留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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