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成立具備哪些條件才行,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勞動關係在當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內容,對於我們來説如果勞動關係確立後沒有簽訂相關協議合同的話,可能會帶來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無法證實雙方存在的勞動關係將會直接導致一方權益受到損失,所以對於勞動關係我們需要有一定的瞭解。那勞動關係成立具備哪些條件才行呢?
勞動關係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一)主體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二)關係不同。勞動關係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也就是説,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説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係相近的勞務關係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或者説是經濟關係。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而是一種相對於勞動關係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係。
(三)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係則適用《民法典》。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係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係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之間雖説是存在一定差異的,但是和企業之間存在的關係其實都是有一定聯繫的,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之間也有許多相似的地方,這是我們要去注意的,不過在生活中我們也需要對其有明確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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