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簽署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一、公司不簽署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不簽署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拒不支付二倍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身份證明:提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公司營業執照。
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廠牌、工資單(條)等材料及複印件。
二、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
很多私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都打的有自己的小算盤,最主要的目的都是想要推脱資方在勞動關係當中的義務。問題的關鍵在於,很多員工居然都能默認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任憑公司位以管理者的地位壓榨和無視自身的各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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