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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嵐山區宏安XX與日照市嵐山區XX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經營者:楊XX,男,漢族,居民,住日照市嵐山區。

日照市嵐山區宏安XX與日照市嵐山區XX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XX,日照嵐山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嵐山區XX,住所地日照市嵐山區。

主要負責人:孫XX,男,漢族,住日照市嵐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春紅,山東嵐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日照市嵐山區宏安XX與被告日照市嵐山區XX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嵐山區宏安XX於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日照市嵐山區宏安XX撤訴。

案件受理費590元,減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日照市嵐山區宏安XX負擔。

審判員  高月娥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馮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