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糾紛

吉林市龍潭區遵義XX第九綜合施工處與吉林市XX公司、吉林市XX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吉林市龍潭區遵義XX第九綜合施工處,住所地吉林市龍潭區。

吉林市龍潭區遵義XX第九綜合施工處與吉林市XX公司、吉林市XX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負責人:倪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崔鳴,該公司職員。

被告: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龍潭區。

法定代表人:呂X,該公司經理。

被告: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龍潭區。

法定代表人:遲XX,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吉林市龍潭區遵義XX第九綜合施工處與被告吉林市XX公司、吉林市XX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龍潭區遵義XX第九綜合施工處於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吉林市XX公司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吉林市龍潭區遵義XX第九綜合施工處以另行告訴為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吉林市XX公司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吉林市龍潭區遵義XX第九綜合施工處撤回對被告吉林市XX公司的起訴。

審 判 員  郭 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王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