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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XX與晏XX、江西南式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熊XX,宜春市XX法律工作者。

羅XX與晏XX、江西南式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被告:晏XX,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漢族,袁州區人,住宜春市袁州區。

被告:江西南式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經濟技術開XX,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南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江西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X,陳XX,江西XX律師。

被告:中國XX公司

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區袁山中XX***號。組織機構代碼:739XXXX1137。

負責人:高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吳X,江西XX律師。

原告羅XX與被告晏XX、江西南式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中國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羅XX於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羅XX撤訴。

案件受理費2792元,減半收取計幣139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羅XX負擔。

代理審判員  陳國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代書 記員  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