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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中懲罰性賠償是違約金嗎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中懲罰性賠償是違約金嗎

一、懲罰性賠償是違約金嗎?

1、懲罰性賠償金不是違約金,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學中的一項新課題。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具有密切聯繫,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使兩者保持一種比例關係。

2、懲罰性賠償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中採用的制度,但可以為中國法律所借鑑。它主要應適用於侵權行為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

3、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大多是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規對懲罰性賠償的最高數額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

4、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七、八、九條就是規定一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金。

二、違約金的比例是多少 ?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違約金過高的一個註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三、合同違約責任形式都有哪些?

1、繼續履行,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其責任構成如下:

(1)違約行為;

(2)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綜上所述,在書面合同當中我們最好不要去約定所謂的懲罰性賠償,直截了當的約定的約定可以避免以後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有些人同時在合同中約定懲罰性賠償的違約金也是無效的。不過,懲罰性賠償在房屋買賣合同當中是適用的,但性質和違約金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