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民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涉及到民法典當中的產品責任缺陷,民法上的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使受害人恢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因此,對於超出損害部分的請求數額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對於某些情形,法律規定了加重的懲罰性賠償,對侵權人進行懲罰。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故,對於存在缺陷的產品,被侵權人有權嚮明知該缺陷並生產、銷售的侵權人主張懲罰性賠償,對於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標準,《民法典》並未規定,實踐中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確定賠償數額。
二、民事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特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無過錯責任原則情況下,可以不具備過錯的要件;在過錯推定原則情況下,仍然要具備四個要件,但過錯要件是推定的,而不要求被侵權人舉證證明。
1、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違反法律規定,從而給被侵權人以及社會造成損害的行為。
2、損害事實
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以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為前提,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是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賴以發生的根據。也就是説,賠償責任只有在造成了實際損害的條件下,才能發生。如果僅有違法行為而無損害的結果,那麼,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是無從產生的。
3、因果關係
原因和結果是唯物辯證法的一對基本範疇。這對範疇以及因果關係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現象之間的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普遍形式之一。侵權民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係要件,就是侵權法中的因果關係。它指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果、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繫。
在我國的侵權法理論中,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既應當借鑑國外的因果關係理論的經驗,又要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確立我國的因果關係規則。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中對懲罰性賠償也有規定,目前應用範圍上有限制,主要集中在產品缺陷質量糾紛上,商家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對消費者產生損害的,除了必要的民事賠償外,還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一般都是三倍以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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