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應該如何處理?
一、借款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應該如何處理?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形式,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民法典》並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範圍作出限制。
二、對於民間借款合同中既約定利息又約定違約金怎麼處理?
如果民間借貸合同中對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的違約責任,既約定了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金,應如何處理?對於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或罰息部分,由於違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認定無效,只保護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的利息。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高額違約金調整的標準是守約方的損失。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其標的物是貨幣,對於貸款人來説,如果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其所遭受的損失只能是借款利息。
三、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應如何調整?
銀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銀行一方依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及規章製作的格式合同,少有違約金條款的約定。在審判實踐中違約金條款多見於民間借貸合同中,有的約定違約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幾倍。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當事人提出調整請求,法院不能主動調整違約金。至於借款合同中違約金的調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職權調整?有的法官認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國家規定的利率是強制性規定,特別是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之和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法院也應依職權進行調整。否則會為民間借款合同的貸款人變相放高利貸提供了規避法律的途徑。
既然在借款合同當中約定好了違約金數額,就應該按照之前借款合同的約定來確定違約金數額的,遇到民間借款合同中既約定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情況。未超過年利率24%的範圍之內的利息是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借款合同中只要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就是有效的。借款合同違約金要是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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