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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一、懲罰性違約金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懲罰性違約金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規定懲罰性違約金賠償的比例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130%,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時,應避免絕對地按照固定比例調整那種“一刀切”的簡單做法,防止機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掛一漏萬等實質不公平結果。對於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高於違約所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綜合衡量以下多種因素予以調整:

1、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基礎、最重要的標準,該因素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2、應考慮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國《民法典》對此雖未明確,但可以認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所包含的該種因素,顯然,幾近履行完畢的合同與尚未履行的合同,違約所造成的結果有較大區別;

3、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約方是惡意違約還是過失違約,直接決定違約金的補償性和懲罰性功能的此消彼長。《民法典》分則以諸多單行法規中特別規定違約責任過錯責任的場合,無疑應當將過錯作為違約金成立的要件。在違約金過高的場合,由於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給債務人心理上製造壓力,促使其積極改造債務,在債務不履行的場合,表現為對過錯的懲罰,因此債務人的過錯自應成為懲罰性違約金的要件。

4、人民法院應當考慮當事人締約時對可得利益損失的預見(預期利益)、當事人之間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締約地位強勢)、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條款、是否存在過失相抵、減損規則以及損益相抵規則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衡量。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上限

1、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2、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民法典》違約金過高的一個註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由於在經濟生活之中,一方違約的情形是十分常見的,故此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各方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一般都會與對方約定需要支付的違約金。一旦違約情形發生,沒有履行自己義務的一方民事主體,無疑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