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違約和懲罰性賠償的概念是什麼
一、效率違約和懲罰性賠償的概念是什麼?
效率違約的概念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只有因違約帶來的收益將超出己方以及他方履約的預期收益,並且針對預期收益的損害賠償有限,使之在承擔違約責任後仍有盈餘,違約才是一個理性的選擇。
懲罰性賠償,又稱示範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基於收益大於賠償的精心算計,也可以給予懲罰性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同意給予補償性賠償,侵權人只是相當於事後通過賠償補辦手續,但沒有任何風險。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抗辯事由,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
2、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比之下,違約訴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小,負擔較輕。例如,醫療事故案件,若按照侵權案件處理,原告要對醫療單位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按合同糾紛處理,則只要證明醫療單位違約、沒有及時看好病情就可以了,無須就是否有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舉證。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護法行使前提的體現,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義務程度不同
合同的義務程度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關係確定的。根據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而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法定義務程度因當事人的利益關係決定的問題。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侵權法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合同法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5、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範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6、責任範圍不同
違約當事人的責任範圍要小於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範圍。因為侵權損害賠償以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為賠償標準,且在造成特定傷害時,行為人還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而違約責任採用“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賠償範圍,《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合同賠償責任通常不會超出標的物本身的價值,並且僅限於對正常的可得利益損失負責。
7、對第三人的責任要求不同
侵權責任中,基於物權的追及力及優先效力,貫徹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後果負責,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承擔損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債務人違約,債務人仍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8、責任人抗辯事由不同
侵權責任中責任人的抗辯事由可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其中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和受害人同意,外來原因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過錯和第三人行為;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僅限於不可抗力,且當事人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範圍。
9、訴訟時效不同
由於,侵權的證明建立在人證、物證和受害人傷害狀況的基礎上,其證據的作用因時間的推移容易發生變化,而違約責任的證明建立在書證和物證的基礎上。因此,從我國和世界各國的的民法規定來看,侵權責任適用的多為短期訴訟時效,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為長期普通訴訟時效。
10、案件管轄不同
在中國內地的合同關係當中實際也發生過效率違約的這種狀況,但法律上對效率違約的規定不是特別的全面,人們比較廣泛的認知還是懲罰性賠償。不管對方出於什麼樣的目的才違約的,也不管違約行為到底賺到了多少錢,我們只能結合合同中的約定索要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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