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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時主張懲罰性賠償金定金罰則嗎?

一、可以同時主張懲罰性賠償金定金嗎?

可以同時主張懲罰性賠償金定金罰則嗎?

不可以。因為懲罰性賠償和定金罰的區別在於定金罰則具有強烈的懲罰性,而懲罰性賠償在本質上具有補償性。

定金罰則具有強烈的懲罰性,它只針對不履行或其它根本違約行為發生效力,而無論這些違約是否產生損害或產生多大範圍的實際損害,也就是説定金是“法定”的,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前提,即無論一方的違約是否造成實際損害都可能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導致定金責任。

賠償損失的基本性質在於補償性,即填補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不利益,主要是經濟上的損失,一方當事人違約後,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應通過損害賠償使得受害人期望通過合同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間接地實現。有學者稱賠償損失為替代補救方法以有別於實際履行——直接補救的方法。當然,懲罰性賠償損失應當別論。

二、定金罰則指的是什麼?

1、自己違約的定金喪失

2、收受定金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買賣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條款,無論合同當事人哪方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

換句話,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除返還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還應支付給支付方定金相等數額的錢款。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

三、懲罰性賠償的特徵有哪些?

1、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規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質。

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對行為人的懲罰來維護社會利益,是國家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強制性干預結果,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公法性。但懲罰性賠償畢竟包含着為受害人提供慰籍性救濟的一面,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私法性。

2、認定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基礎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

3、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懲罰性賠償是在承

4、懲罰性賠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

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之時如果存在約定定金的,那麼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則收受定金的一方應當在合同無瑕疵履行完畢之後,將定金返還給交付方,但是如果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此時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定金罰則或者是懲罰性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