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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

法律2.72W
賠償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

在購買房子的時候有不少人都遇到了開發商違約的情況,比如開發商承諾辦理房產證卻不幫忙辦理,承諾幾時交房卻沒有交房等等。這時候購房者會認為開發商違約要求賠償,那麼,開發商違約要懲罰性賠償嗎?本站網小編為你講解這方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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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與賠償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賠償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勵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如發生違約,則其責任承擔簡單明瞭。此種損害賠償的預定,也是一種違約金。此種違約金,如相當於履行之替代,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後,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如此解釋,並不等於否定懲罰性違約金在我國法上的地位。由於《合同法》奉行自願原則(第4條),當事人仍然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此種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然有效。當然,如果當事人的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

與人合作我們講究的是誠信,誠信不僅僅能為我們帶來利益往來,同時也能為讓人樹立一種威信,可以得到他人的信任。相反在合作過程中存在不遵守約定的情況,使得他人經濟受損的話,那麼根據合同約定,按照約定的金額支付違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