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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違約要懲罰性賠償嗎

一、開發商違約要懲罰性賠償嗎

開發商違約要懲罰性賠償嗎

在商品房買賣活動中進行欺詐和惡意違約的要承擔最高至雙倍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的亮點。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的相關規定,購房人退房並要求雙倍賠償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所購房屋必須屬於該《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調整範圍內的商品房。《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做了明確規定。

第二、只有屬於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要雙倍賠償,首先要對欺詐行為認定。從民法上來説,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或歪曲事實,使表意人陷入誤解,違背真實意思而作的意思表示。

構成欺詐應具備以下要件:一是出賣人有惡意違約和欺詐的行為;

二是出賣人主觀惡意;

三是欺詐行為與買受人陷入錯誤及其意思表示有因果關係;

四是損害後果。

出賣人欺詐和惡意違約必須屬於《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九規定的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

除此之外違約行為,如虛假廣告、定金圈套、質量瑕疵、逾期辦證等,只能依據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必須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

二、開發商違反認購書有何責任

購房認購書為預約合同,約定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在未來某個時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義務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應認定無效。雖然法律規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屋不能預售,但由於簽訂預約合同是先於預售的一個階段,至於取得預售許可只是房產商履行預約合同的條件之一,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

一方發生違約的時候是需要向另一方支付這個違約金的,在發生違約的時候違約金的賠付主要就是根據合同裏面的規定來進行賠付的,所以説這個時候最好就是對違約金的賠付有所瞭解,然後對違約責任也要進行詳細的劃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