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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懲罰性賠償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10倍懲罰性賠償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10倍懲罰性賠償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10倍懲罰性賠償違約金的規定是必須要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十倍賠償的前提條件:

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關於適用該條十倍價款賠償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前後兩款是並列關係,所以十倍賠償的適用不以損害的發生為前提條件,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使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其他損害的,也適用十倍賠償;二是認為前後兩款的規定是遞進關係,十倍賠償應當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前提條件。

2、根據侵權法的法理,產生民事賠償責任應當以損害結果的產生為前提條件。即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產生具有因果關係時方產生具體的賠償責任。而且產品責任作為特殊的侵權責任類型,銷售者承擔產品責任的前提是損害後果的存在。這也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依據原則。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可見,懲罰性賠償是以造成損害為前提條件的。再結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的內容,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賠償罰則是以損害的發生的為適用條件的。所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前後兩款規定是遞進的關係,即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強制規定了具有懲罰性質的十倍賠償。十倍賠償是在民事賠償責任存在的基礎上產生的。

二、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法律適用

1、“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認定。在審判實務中,多數意見認為,判斷食品是否安全標準,應當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補充,即:只要消費者證明食品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任何一項的情形,即可初步認定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食品安全的糾紛中,舉證責任是倒置的,也就是説,生產者和銷售者對自己的產品負有舉證責任,即證明自己的產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除非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能夠證明食品完全符合“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並且能夠證明其對食品的形式瑕疵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2、特殊情形下的十倍賠償

(1)知假買假怎麼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知假買假”的行為也受法律的保護。

(2)“贈品”是不是十倍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四條,“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對於違約金這方面的賠償要求是指有不同的性質的,包括有補償性質和賠償性質的,而且食品安全法當中規定的是賠償性質的,這對於相關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會存在着一定的打擊作用,也能夠警示他們不要再生產這樣的一種不符合質量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