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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合同,也能維權

無勞動合同,也能維權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的證明,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維護自己的權益。遇到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還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嗎?本站為您支招。

小李為某公司的銷售人員,在外地聯繫業務時遭遇車禍造成重傷,於是向公司提出享受工傷待遇請求。由於小李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否認小李是其公司員工,拒絕了他的請求。後小李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人社局以無法證明勞動關係為由不接受工傷認定。小李隨後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的勞動關係。仲裁委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小李的請求,小李又向法院起訴。小李提交了工作期間的名片、工作牌、公司員工通訊記錄等材料,並提供了其去外地開展業務的客户證言,證明其去外地是洽談業務。而公司認為,小李和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口頭達成的經銷合作關係。法院審理後支持了小李的訴訟請求。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先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而用人單位未在工傷發生30日之內提出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近親屬、工會才可以在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工傷,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將會給工傷認定帶來難度。此時,受傷職工只能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係,若不服裁決,可在仲裁結果公佈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法院起訴,確認勞動關係後才能申請工傷認定,獲得相應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就是説,勞動關係的確立不以簽訂勞動合同為根本要件,只要存在用工關係即表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

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提供銀行支付工資的記錄、工資支付憑證,以及工作證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事實管理的證明等。另外,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進行佐證。

法律、法規對此也進行明確規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照以下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表明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由於勞動者跟用人單位之間所掌握的資源與信息量之間的不平等,法律在對勞動者提供有效保護的同時,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其中,上述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如果用人單位舉證不能,則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本站温馨提醒您: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那麼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就是您維護自己權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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