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無法上班的,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因不可歸責於勞動者個人原因而導致勞動者無法上班履行勞動義務的,如勞動者為協助司法調查被司法機關傳喚的,這應當區別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不屬於用人單位可單方面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區分情形,扣減勞動者未出勤天數的工資,但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無法上班的,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