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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員工怎麼維權?

無效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因違反法律規定,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無效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員工怎麼維權?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農民工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受到損害的,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無論如何,用人單位都需要給員工下發工資,不得因為某種理由拖欠員工的工資。一旦發現有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者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一旦發現之後,用人單位將會受到一定的處罰,並且還要按照規定將員工工資進行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