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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 繼續留用勞動者,但未續簽合同 是不是也需支付雙倍工資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有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及續簽勞動合同的兩種情況,不管是首次簽訂合同還是續訂合同均應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因在某個階段曾訂立過勞動合同而免除後續的簽訂義務,因此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因此只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均應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但未續簽合同,是不是也需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