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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工作滿十年未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一、《勞動法》工作滿十年未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勞動法工作滿十年未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符合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條件,此外自用工之日起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因此對於這種情況,首先勞動者可以要求用單位支付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追索的時效為一年的問題,目前實務當中仲裁和法院傾向於都以超過時效而予以駁回。其次,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辭退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違法解除的經濟賠償金(按照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所以勞動者如果和用人單位有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就必須要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這也是用人單位的責任與義務,但如果用人單位十年都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道理就該給勞動者賠償雙倍的工資並且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