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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動者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只有一種情形,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例如,勞動者在求職時提供了虛假的個人信息、專業學歷信息、工作經歷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欺詐為由主張勞動合同無效,並解除勞動合同。

因勞動者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