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還能維權嗎
我們在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一般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但是在生活中,我們可能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我們的合法利益有可能會遭受損失。接下來,小編將針對已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還能維權嗎的問題進行介紹。
已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還能維權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如果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話,按照47條的經濟性補償的雙倍進行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社保是強制性規定,你可以要求公司交給你社保卡或者社保的證明。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説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通過以上資料可以看出,我國對於勞動者是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的。生活中,大家如果遇到了類似問題,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看是因為何種原因解除了勞動合同,然後對照自己的情況合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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