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員工如何維權?
一、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員工如何維權?
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員工要運用合法的方式維權:
(1)協商與和解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均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仲裁
職工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或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女職工可以向所在單位和地方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女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訴訟
職工的民事權益(如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受到公民或組織的侵害時,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訴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員工怎麼維權?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闆又不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闆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勞動糾紛只能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直接起訴法院不受理。仲裁結果對訴訟沒有影響。沒有勞動合同,要提供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資卡、出勤卡之類。沒有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不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年的視為無固定期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協商和解,勞動仲裁,提起訴訟是員工維權的主要方式。公司不籤勞動合同,可以採用以下四種方式維權,首先是和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其及時補籤勞動合同。其次是去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第二種方法不好用,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最後一種方法是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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