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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不批工資不給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一、辭職不批工資不給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辭職不批工資不給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首先要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及拖欠工資的具體數額這兩個基本事實。

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工資單或工資銀行轉賬記錄、同事的證言、錄音等都可以作為證據用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及拖欠的工資數額。

收集了充足的證據後可以先和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到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沒有籤勞動合同的工資,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索要工資,但是需要提供與用人單位有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

【法律依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一定要採取書面形式,並保留副本,建議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不簽收,則通過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郵寄一份。

2、通知期內要正常上班,不可曠工。

3、要與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保留交接清單。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工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要按時支付其工資。勞動者可以收集能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的證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勞動報酬,以及未籤合同需要支付的雙倍工資。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