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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卻不給工資怎麼辦?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卻不給工資怎麼辦?

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卻不給工資怎麼辦?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後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仲裁委批准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只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着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限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超過了這個期限,簽訂勞動合同,就要給勞動者發放相應的補償,而且如果勞動者已經付出了勞動,卻沒有得到相應的工資,那麼用人單位也必須要給勞動者補發工資,並且還要進行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