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XX與陳X、張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負責人:程X,支行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吳X,女,該支行員工。
被告:陳X,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漢族,住名山區。
被告:張X(陳X丈夫),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漢族,住雅安市雨城區。
二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鄧瑾懿,四川同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XX,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雅安市雨城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李XX,四川XX律師。
第三人:張XX,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漢族,住雅安市雨城區。
原告雅安XX(以下簡稱:雅安XX)與被告陳X、張X、羅XX及第三人張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月3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同年3月12日,本院依照被告陳X、張X的書面申請,依法追加張XX為本案的第三人蔘加訴訟,並於2018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雅安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吳X,被告陳X、張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鄧瑾懿,被告羅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第三人張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雅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陳X、張X歸還借款本金450,000元,並支付從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已經產生的利息、罰息、復息11,355.47元;2.判令被告陳X、張X支付從2018年1月10日起至貸款本息結清之日止按合同約定標準計付的利息、罰息、複利;3.判令雅安XX對羅XX所有為本案借款設置了抵押的位於雅安市雨城區的房產(雅房權證監證字第××號)享有優先受償權;4.陳X、張X、羅XX共同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3日,雅安XX分別根據與陳X共同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及與羅XX簽訂的《抵押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並由羅XX用其所有的位於雅安市雨城區的房產(雅房權證監證字第××號),為該筆借款設置抵押擔保後,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為此,向陳X發放貸款人民幣450,000元,期限三年即2014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執行固定利率8.7125‰,逾期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則罰息為貸款利率上浮100%。貸款到期後一次性還本。借款逾期後,陳X仍然拖欠貸款本金450,000元及截止2018年1月9日已經產生的利息11,355.47元;雖經多次催收未果,導致本案糾紛發生。
陳X認可在本案中貸款時簽章的事實。但辯稱,該案的實際借款人為張XX,陳X系名義上的借款人,故該筆借款本息應當由張XX負責歸還。
張X辯稱,在本案貸款過程中從未簽章,故該筆借款與其無關。應當針對雅安XX訴訟請求張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予以駁回。
羅XX辯稱,作為本案借款的房產抵押擔保人,應當待陳X、張X、張XX不能清償債務時,方可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張XX承認雅安XX的訴訟請求,並自願與陳X、張X共同承擔連帶清償借款的責任。
本院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提交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結婚證、張X工資證明、《個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據、利息清單、催收通知等證據,並綜合雙方庭審陳述和辯解進行了認證,確認本案的基本事實如下:2014年5月19日,陳X以羽絨服加工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雅安XX申請貸款450,000元,並由羅XX用其所有的房產進行抵押擔保。同年5月27日,張X(陳X丈夫)所在單位向雅安XX出具了張X年收入證明。2014年6月3日,雅安XX作為貸款方(乙方)與陳X作為借款方(甲方)共同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合同》,主要約定:乙方同意向甲方發放貸款人民幣450,000元用於羽絨服加工,期限三年即2014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執行固定利率8.7125‰,每個季度的末月20日收取當季的利息。逾期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則罰息為貸款利率上浮100%。貸款到期後一次性還本。同日,雅安XX作為抵押權人(乙方)與羅XX作為抵押人(甲方)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即羅XX用其所有的位於雅安市雨城區的房產(雅房權證監證字第××號,建築面積127.71平方米。),為該筆借款本息、罰息、復息及訴訟產生的費用等設置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後,雙方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據此,雅安XX向陳X發放貸款人民幣450,000元。借款逾期後,陳X仍然拖欠貸款本金450,000元及截止2018年1月9日已經產生的利息11,355.47元;雖經多次催收未果,導致本案糾紛發生。
審理中,張XX堅持自願與陳X、張X共同承擔歸還借款本息的連帶清償責任。
本院認為:雅安XX與陳X、羅XX分別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陳X逾期未自覺履行清償貸款本息義務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羅XX應當針對陳X的違約行為,依約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故雅安XX享有對抵押擔保的財產進行處置後所得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訟爭的貸款發生在陳X、張X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雖陳X以個人名義與雅安XX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並取得了該筆貸款450,000元。但張X庭審中未舉證證明貸款屬於陳X的個人債務,故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其是否在個人借款合同簽章並不影響本案的處理。據此,雅安XX訴訟請求陳X、張X連帶償還貸款本息,羅XX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及確認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本院均予以支持。庭審中,張XX堅持自願與陳X、張X共同承擔連帶歸還借款本息的承諾,系債的加入。張XX自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不能免除陳X、張X依法應當承擔歸還借款本息的責任。陳X、張X及羅XX的辯解理由與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相悖,本院均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雅安XX歸還貸款本金人民幣450,000元,並支付從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已經產生的利息、罰息、復息11,355.47元;承擔從2018年1月10日起至尚欠的貸款歸還完畢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標準計付的利息、罰息、復息;
二、被告張X及第三人張XX共同對被告陳X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如被告陳X、張X及第三人張XX在法定期限內未自覺履行歸還貸款本息的義務,則原告雅安XX針對被告羅XX所有並用於抵押擔保的位於雅安市雨城區的房產(雅房權證監證字第××號,建築面積127.71平方米。),進行處置後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20元,減半收取4,110元,財產保全費2,520元,共計6,630元。由被告陳X、張X共同負擔。此款原告雅安XX已經墊付,被告陳X、張X在本案執行時一併支付給原告雅安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 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 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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