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與賈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宋X。
委託代理人侯XX、王旭芳,河北XX律師。
被告賈X。
委託代理人胡XX,河北XX律師。
原告宋X訴被告賈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雙方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於××××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未舉行婚禮,一直各自居住。雙方登記結婚後,在商定婚期的過程中,雙方多次發生爭吵,原告曾多次主動與被告聯繫希望早日商定婚期都遭到被告拒絕且不歡而散,被告甚至在原告向其道歉並表示希望早日迎娶被告的時候,對原告撕扯並將原告的臉抓傷、衣服撕壞。婚期一推再推,被告曾聲稱向原告要一百萬才願意與其結婚,給原告的感情及家人生活帶來極大傷害和影響。被告亦認為原告宋X的性格與自己差異太大,日後很難進入正常的婚姻生活。雙方也多次協商都表示願意離婚,但由於被告不願退還彩禮,故為彩禮退的數額雙方爭執不下,使雙方的矛盾進一步激化,致雙方關係雪上加霜且現已無法挽回。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宋X與被告賈X離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4萬元整(大寫:肆萬元整);被告返還原告為其購買的三金首飾及日常花銷共計10000元整(大寫:壹萬元整);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雙方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離婚;無彩禮返還問題。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於××××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並未共同生活。原、被告無婚生子女。原告稱其於婚前給付被告彩禮款40000元及三金款10000元;被告稱僅收到彩禮款30000元及三金款10000元。被告稱原告於婚前按揭貸款購買樓房一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款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提交證據。原告申請證人劉X、馬X到庭。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登記結婚,婚後並未共同生活,無法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本院應予以准許。原告於婚前依民俗給付被告的彩禮款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原、被告登記結婚後雙方並未舉行結婚儀式共同生活,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彩禮款本院應予以支持。原、被告均稱原告曾給付被告10000元用於購買三金,此款應屬於一般贈與行為不應包括於彩禮款中,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被告稱有共同財產樓房一套,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離婚。
二、被告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返還原告彩禮款30000元。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被告平均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翟自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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