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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農民工

勞動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而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係。僱傭關係中,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兩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農民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