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有什麼區別?
一、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有什麼區別?
首先,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中的主體具有特定性,用人主體必須是具備用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較為廣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其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同。
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屬於不平等的隸屬關係,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領導等。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僱員相對獨立。再次,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具有長期性、持續性、穩定性,僱傭關係具有臨時性,多是以完成特定事項為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有何區別?
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在於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勞動力並獲取勞動成果的社會關係。僱傭關係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社會關係。勞動關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而僱傭關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主體範圍不同,勞動關係中主體有明確的規定,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而僱傭關係卻沒有這個規定。兩者的主體地位也不同,勞動關係中存在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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