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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地可否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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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地可否合同約定
勞動爭議仲裁地可否合同約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勞動爭議的仲裁地,但是要與法律的規定一致,即約定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兩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