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僱傭關係區別是什麼
實際上生活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形成的關係,不一定都是勞動關係。比如説像臨時工和單位的正式員工肯定就是兩種不同的關係。在我國法律當中,目前將這種關係一共概括為三種,分別是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和僱傭關係。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僱傭關係區別是什麼?
一、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僱傭關係區別是什麼?
1、從用工主體的區別
勞動關係的用工主體一方必須是《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即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我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僱傭關係、勞務關係的用工主體則可以是個人,單位,對是否領取營業執照無要求。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2、從勞動者主體的區別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必須已滿16歲,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僱傭關係與勞務關係中,對勞動者的年齡無此要求。
3、從管理與被管理上區別
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員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用人單位領取工資,受本企業規章制度約束,雙方存在隸屬關係,有管理與被管理權利和義務
僱傭關係中,勞動者雖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報酬,但勞動者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束,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權利和義務。勞務關係中,勞務提供者系第三人派往勞務接受者工作的員工。勞務提供者與勞務接受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雙方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權利和義務,勞務提供者不在接受勞務的一方領取工資。
4、從產生糾紛適用法律及解決糾紛程序上區別
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調整,對糾紛協商不能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僱傭關係與勞務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由民法調整,雙方對糾紛協商不成,任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二、如何認定勞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勞務關係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建立和存在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首先,勞動關係的用工主體必須是在我國工商部門有過登記的企業,而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主體可以是個人,對是否有營業執照等這些都是沒有要求的。其次,我國的勞動關係當中規定了法定退休年齡,而勞務關係和僱傭關係則沒有,還包括髮生糾紛以後的解決程序上,這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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