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僱傭關係勞務關係的區別
勞動關係、僱傭關係、勞務關係的區別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因付出勞動和支付報酬所建立的法律關係。勞務關係,也即僱傭關係。僱傭關係,通常是指兩個平等主體之間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照約定支付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並不是一對很容易區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徵有太多的相似之處,而勞動關係其實質上就是一種特殊的僱傭關係,或者説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括勞動關係。
所謂僱傭關係,一般是指受僱人與僱傭人約定,由受僱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內為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法律關係。
對於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的認定,應以事實上僱傭關係的存在為標準,一般應掌握:
(1)雙方有無僱傭合同,口頭的或書面的;
(2)僱員有無報酬;
(3)僱員是否提供勞務;
(4)僱員是否受僱主的監督等。
僱傭關係有以下特徵:
(1)僱員在僱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僱主可以隨時修正工作內容;
(2)僱員與僱主之間產生了一種人身依附關係,僱員按僱主的指示和要求,為僱主提供各種勞務;
(3)僱員利用僱主提供的生產條件、場地等,以僱主的名義從事勞動;
(4)僱員的勞務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
(5)僱員勞動所產生的成果一般歸於僱主所有;
(6)僱傭關係中,有一個相當穩定的支付工資的週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有一個相當於該行業的較固定的標準。常見的僱傭形式如家庭僱傭保姆、僱請鐘點工、僱傭未滿16週歲的人等。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係國家干預力度大,僱傭關係國家干預力度弱。如果受僱人與僱傭人之間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矛盾,救濟途徑比較單一,一般按民事爭議進行處理。
(2)福利待遇不同。勞動法專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待遇問題作出規定。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一員,並且根據規定享受用人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僱傭關係中,受僱人不享受僱傭人提供的包括養老金、醫療保險等在內的各種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勞動關係是一種正規用工形式,僱傭關係是非正規用工形式。國家對勞動關係有專門立法,對僱傭關係卻沒有。
(4)主體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僅限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僱傭關係沒有這種限制,僱主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內不可能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勞動關係,即不允許在同一時間內與兩個或以上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而僱傭關係一般沒有此限制,很多時候勞動力提供者可以同時和多個勞動力需求方發生僱傭關係,僱工也可以是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指出兩者不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而僱傭關係通常是指兩個平等主體之間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提供勞動或特定的勞動,用工者依照約定支付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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