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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不同,處分只能針對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而對於行政處罰來講,其使用對象廣泛,既可以是法人又可以是組織,通常是行政法規、法律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而是起到懲戒作用,唯有嚴酷的懲戒才能監督約束人們的行為。那麼瞭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就可以更好地約束自身行為規範。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作為一項重要原則。

嚴格地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不是一項程序法上的原則。它來自《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是《行政處罰法》的一項重要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秉承《行政處罰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依據《行政處罰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將這一實體法上適用的原則規定其中,以便於在規範執法程序過程中全面實施《行政處罰法》。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反映了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處罰制度、行政處罰措施的深刻內涵。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表明,行政處罰不以單純的行政處罰為最終目標,不論是財產方面的處罰,還是其他方面的處罰。

處罰的目的和功能,最終要落在誡勉上,通過對違法行為人施加與其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來告誡其不要再實施違法行為,教育其守法,並通過這樣的法律活動來誡勉違法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如此,行政處罰使違法行為人服氣的概率會大大提高,嚴格依法處罰的社會阻力會大大減少,社會和諧的程度也會得到提升。

為了幫助行政執法者做到這一點,《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以此明確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具體規定,作為該法中“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原則的規定和要求的補充。

可以設想,如果不嚴格遵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行政處罰就失去了正確的方向,極有可能出現處罰越重越好,或者能怎麼罰就怎麼罰的現象,還有可能使處罰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造成當事人認為罰重了有失公平而牴觸,或者因罰輕了對當事人無所觸動而再次從事違法活動。

綜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過程中,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一方面要依法懲處,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決定行政處罰,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不能把處罰作為履行監管職責的唯一手段,而要本着對社會負責的精神,通過各種教育手段和途徑增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守法意識,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應該看到,有些地方存在的下達罰沒指標、處罰就高不就低的做法是錯誤的,不利於和諧社會建設,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國家工商總局近年來還規定了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案件回訪等制度。這些制度的貫徹實施,也對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實現起着重要的促進作用。

最後,綜上所示,國家制定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雖然起到懲戒作用,但其目的並非在於懲戒,而是為了警示人們,警示人們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告誡他人不要去犯相同的錯誤,不要去嘗試試探法律是否有漏洞,不要去以身試法。同樣,正是由於有這樣的法律法規約束,人們潛意識中才會有“方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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