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是如何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是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即如果用人單位有改行為,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本條規定的是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有哪些?
A.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徵;
B.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於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優勢説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説,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合同法》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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