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專業培訓的規定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專業培訓的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這裏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總而言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專業技術培訓中的專業培訓中就不包括上崗培訓,不包括企業文化培訓、安全培訓,而是單指是有支付憑證的專業技能培訓:比如進修,比如專業技能輔導培訓(一般外出)、技術學習等。
二、勞動合同培訓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22條是關於服務期的約定,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於約定服務期有嚴格的限制。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項培訓,可以和員工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的約定,要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合同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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