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是怎樣過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該這麼辦:
1、積極主動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提供員工不願意自己參加社會保險法的書面證據,勞動者曾經與用人單位達成書面協議,同時用人單位已經每月按時將用人單位應該繳納單位部分的社會保險法費支付給了員工,有工資支付單為證。
2、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過錯存在,則勞動者沒有依法離職而擅自走人屬於曠工行為,用人單位調查落實後可以對該員工做出曠工處理。
3、《勞動合同法》第90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前,應該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報酬、保險、公司的規定、工作時間等基本情況進行説明。一旦產生勞動糾紛的,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確保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舉報違法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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