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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司法解釋規定了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司法解釋規定了什麼?

法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着社會的發展變化,法律也會隨之進行調整變化,勞動合同法作為大家都很關注的法律,它的變化牽動着無數勞動者的心,最近,勞動合同法又多了一條司法解釋,下面一起隨小編看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司法解釋規定了什麼吧。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司法解釋規定了什麼?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本條是關於服務期的規定。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一)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這部分培訓費用的使用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同時,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主要是考慮各地區、各企業之間情況不一樣,很難劃出一個統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細化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比較好操作。

(二)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幹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説不包括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以免一個正常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前必經的培訓,甚至參加一個普通的會議、上個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

(三)至於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脱產的,半脱產的,也可以是不脱產的。有的反映,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因某個項目或者某種技術革新,給員工提供費用較大的培訓,但脱產時間一般不會很長,更多的採取非脱產方式的專業技術培訓。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必須脱產培訓一定時間以上,才能約定服務期,許多接受培訓的勞動者不履行約定的服務期而離職,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的損失,這樣規定,表面上看是保護了勞動者的培訓利益,實際上使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培訓上產生顧慮,不利於勞動者的發展。一般情況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單位越不可能使其脱產培訓很長時間,而只能採用非脱產的方式。總之,不管是否脱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司法解釋規定了關於服務期的相關內容,規定服務期不僅是為了讓勞動者能夠獲得相應的福利,也是為了讓勞動者在提升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同時為單位創造更大的利益空間,這是一個雙贏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