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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內容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內容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內容有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第2個月開始,應該給雙倍工資。比如約定每月1000元的,那麼該單位應該每月支付勞動者2000元工資。第2款的意思説,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單位不籤,那麼也是按月支付2倍的工資作為對用人單位的懲罰。

二、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多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基數: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並設定了勞動者月工資的下限,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什麼情況下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一般是由於企業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但是它的補償是有一定的界限的也不是無限的,經濟賠償金存在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兩者的利益會有損失,因此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任務來定。

以上就是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內容有什麼的相關解釋。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為勞動者的月工資乘以勞動者在有關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以此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因為他人違約而需要進行的補償,在滿足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條件下,用人單位必須向員工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