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怎麼解釋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第2個月開始,應該給雙倍工資。比如約定每月1000元的,那麼該單位應該每月支付勞動者2000元工資。
第2款的意思説,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單位不籤,那麼也是按月支付2倍的工資作為對用人單位的懲罰。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的解析:
1、第一款的詳細解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得到了圓滿補充説明。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款實際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到(三)約定的情況,也就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卻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第82條主要就是一個簽訂勞動合同時間的問題,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建立起了勞動關係,原則之內是必須要在一個月之內就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且雙方各執一份。但如果已經超過了一個月,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時就應該給勞動者雙倍的工資來進行補償,並且及時補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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