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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契税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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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契税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税契税的區別是什麼?

依法納税是我國公民的義務,是為了國家的發展建設貢獻自己應盡的力量,税務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我國税法中將納税行為定義為強制性,若我國公民拒絕依法納税,或有偷税騙税等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國政策規定中,税的種類也有很多,關於土地方面的就有土地使用税和契税等等。那麼究竟土地使用税契税的區別是什麼?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一、什麼是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一)徵税對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1] 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二、什麼是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應繳税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一)徵税對象

契税的徵税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税。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税。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税。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應納契税。

房屋交換在契税的計算中,注意過户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徵契税。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税。

三、土地使用税與契税的區別

1、房產税是針對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財產税,它的計税依據為房價和租金收入比例。

2、城鎮土地使用税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使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徵收對象的税種。納税人是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税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徵收的年税。

3、契税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他們都是國家税收的其中之一,國家收税就不用説了吧!依據不同,徵收方式和徵收的比例也不同。

根據閲讀上文內容介紹可知,關於土地使用税契税的區別這一問題已有了解答,土地使用税和契税雖然都是土地税的一種,但它們在性質、納税對象、徵税範圍和依據、税率等方面均有所差異。公民應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結合自身土地性質依法納税,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