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税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科教文衞事業發展十分迅速的前提下,國家更加關注對土地的管理。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因為一些原因需要使用土地,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使用土地或者轉讓土地應當繳納相關的費用,也就是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讓金,那麼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税有什麼區別?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讓金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徵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
土地使用金國家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即將若干年內的土地使用權一次出讓給土地使用(經營)單位.土地批租的費用,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亦稱土地價款,由用地單位一次交付.每年使用者要向土地出讓人交納使用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二、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税區別
土地使用税是對擁有土地並將土地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進行徵收的一直税,土地出讓金是對國家將土地劃給個人或單位收取的補償款,兩個是不一樣的。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有償讓渡土地使用權而收取的費用,是企業在土地取得環節支付的成本。
而城鎮土地使用税是國家無償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企業在土地保有環節支付的税收。因此,城鎮土地使用税是否徵收與土地出讓金沒有關係。
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土地出讓金準確地説,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取決於土地市場的供求關係。
簡單説,土地使用税時按每年繳納的的,只要你佔用的土地用與生產經營就要繳納。土地出讓金,是在土地一級市場上從國家那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給國家的錢,只這一環節交。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在出讓土地的時候而收取的相關費用,其只繳納一次,而土地使用税是國家對使用土地進行經營的行為收的税費,這種税費每年都應當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其影響的因素存在差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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