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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和土地費的區別是什麼

不管是通過哪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了用來建設公共服務用地的這部分土地不需要交土地使用税以外,土地被用作其他用途的話,都要依法交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也不一樣的是,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不需要交土地費。這樣一來的話,就導致很多人其實都特別不理解,土地使用税和土地費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税和土地費的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税和土地費的區別是什麼?

1、徵收依據 土地使用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修正)等規定徵收。 土地使用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483號)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細則或辦法。

2、支付費用的性質 土地使用費是國家有償讓渡土地使用權而收取的,其支出形成企業的“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企業的準資本性支出。 土地使用税是企業在土地使用權保有環節,為使用而支付的税收成本,其支出形成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屬於費用化支出。

3、支付頻率 土地使用費是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環節一次支付,使用期限內不再交納。 土地使用税是取得使用權之後,使用期限內按年計算、一年內可以分期繳納。

4、徵收主體 土地使用費通常由土地所有者國家徵收並作為財政資金統一按規定使用。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二、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無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也應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支付費用的性質和徵收主體上都是不一樣的。徵收土地使用税是根據國家制定的土地使用税的暫行條例進行的,而土地費是符合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的。並且土地費一般都是一次性支付的,而土地使用税可以分期支付,税收和土地費本身就是兩種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