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税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徵收的一種税賦。
土地使用費是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無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與土地使用税不同,通俗點説,土地使用税是交給國家的,土地使用費是交給土地主人的。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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